群众来访办理流程
登记和候访
(1)上访人上访时,应到接待室领取《来访人员登记表》,按照登记表的的要求如实填写相关内容。
(2)登记表的填写要字迹清晰,内容真实,对反映多项内容的,要逐一表述,同时要注意主题突出,重点要表述遇到的主要问题和上访的要求和愿望。
(3)登记完毕后,到候访室候访,依照先后次序依次同接待工作人员接谈。候访时,要注意克制,不要大声喧哗,共同维护良好的信访秩序。
接谈
接谈原则:耐心倾听、详细记录、妥善处理。
(1)听取上访人反映的问题。
(2)详细填写来访记录,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3)告知来访人处理方式和转送、交办去向。
(4)重要来访组织市直有关部门及所在区(市)党委政府和部门联合接访。
对不予受理的信访事项进行告知
(1)应当或者已经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来访事。
(2)来访事项已经受理或正在办理中,来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来访事项来访的。
(3)反映问题没有实质内容或明显脱离实际的。
对不予受理的,当场或15日内向来访人告知不予受理单,对来访人作劝返处理。
转送
(1)依照法定职责属于市直有关部门处理决定的一般来访事项,转送市直有关部门。
(2)应当由各县(市、区)处理的一般来访事项,转送各县(市、区)有权作出处理决定的行政机关或信访机构。
(3)咨询政策、提出建议和意见的来访事项,转送市直有关部门。
(4)中央驻常单位、垂直管理部门 , 应由其系统内处理的来访事项,转送该系统有权处理的单位。
(5)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来访事项,应当书面告知来访人分别向有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对初次来访可转送上述机关,重复来访一般不再转送。
立案交办范围
(1)重大、紧急上访事项。
(2)上级信访工作机构和有关党政机关要处理结果的来访事项。
(3)其他需要立案交办的信访事项。
上报信息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反映的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以信息的的形式上报市委、市政府。
(2)对重大集体上访的相关情况上报市委、市政府。
(3)其他需要市委、市政府协调处理的来访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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