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信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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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标题 | 汉寿交警这样定责是否合理? | ||
来信人 | 杨** | 来信日期 | 2019-01-29 |
信件索引号 | LM2019014859 | ||
信件内容 |
市长您好,本人于2019年1月27日驾驶的一辆2轮电动车在汉寿县龙阳镇辰阳路口左转弯时被一辆右转弯的4轮无牌环卫车撞倒至电动车前车头粉碎人幸无恙,次日汉寿交警定责为本人全责,另告知需交50人民币,因对定责有异我未在事故确认书上签字,当时交警有口头训示不签就强制签字并告知如不签字无法完成驾照考试,请问这样的定责是否合理?如合理本人将履行应尽的责任,谢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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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状态 | 已公开 | 办理状态 | 已办结 |
办理结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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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部门 | 市长热线办 | 回复日期 | 2019-02-01 |
办理结果 |
您好!函件收悉,经调查处理,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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